置身于不同的认识领域,始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自不同的观察角度,各学科对职业本质属性的认识和理解见仁见智。以逻辑学方式来定义“职业”的确存在诸多困难。西方社会学家们在20世纪的60年代曾对此作过陈述和分析,并发现困难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学者们所列举的特征不同且有本质上的区别,难以彼此说服和统一;二是把“职业”既作为审慎界定的科学概念又作为日常生活中的术语,造成这一概念的模糊性和两者之间的冲突。贝克尔认为,如同我们每个人的姓名一样,“职业”这个名称就是一个符号,它的意义在于使一个行业的职业自主性与从业者所享有的声望在社会中获得合法性。同时,他建议放弃试图建构在科学的意义上的客观、具体并且仍然能准确地描述外行人对职业的通常理解的定义。在社会学后续的职业研究中,“职业化”的研究范式弱化了界定职业内涵方面的尝试和努力,直到为新的研究范式所取代。
我们认为,职业是在每一个工作范围的基础上,按工作分析方法,根据工艺技术、工具和设备、原材料产品用途和劳动工作对象相似性的原则,进行归并,称为职业。职业是社会分工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它本质上决定着劳动力结合生产资料的客观要求,是有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规定。
每一种职业都同时从两个方面规定着劳动力结合生产资料的具体方式,一是从事这种具体职业活动的劳动力的素质(知识技能、观念和体能)和行为模式要求,通常视为对职业主体的规定;二是完成职业活动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和资源组合,包括工具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生产服务流程和方法等方面,视为有关职业客体的规定。
从个人角度来说,职业是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和资源的基本途径。职业对个人具有以下功能:职业是个人获得经济收入的来源,是个人维持家庭生活的手段;职业是促进个性发展的手段,当个人从事的职业能使个人的特长、兴趣得到充分发挥时,也就促进了个性的充分发展;职业还是个人在社会劳动中从事具体劳动的体现,是个人贡献社会的途径;职业也是个人获得名誉、权力、地位和金钱的来源。
从社会角度来看,职业是分配、调节社会劳动力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措施。职业的存在和职业活动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和社会活动;职业劳动创造出社会财富,从而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奠定物质基础;职业的分工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运行的主体;职业也是维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职业的运动如职业结构的变化、职业层次间的矛盾的解决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动力。